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文明 被告 林冠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5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從事營造業,於民國102年2月間,透過 何俊賢 得知原告所有放置在宜蘭縣○○鄉○○路○○○○○○○號「清心農場」工地之建築用鐵腳材(8尺307支、9尺70支、4尺150支)、鐵腳材葉片1237片、模板(3X6尺102片、2X6尺249片、1X6尺85片)、2吋角(12尺163支、10尺117支)等物,均有意出售,乃委由何俊賢居間斡旋交易。詎被告明知其與原告間,就上開模板等物出售價格尚未談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原告疏於監督之際,先後於102年2月4日9時30分許、同年月6日13時30分許,至上開工地竊取上開建材,載運至宜蘭縣○○鄉○○路三奇社區之工地,供己使用3。嗣因原告於102年2月6日陸續發現上開模板等物失竊後,由何俊賢以電話詢問被告,被告始吐露上情,並於102年2月8日上午8時許,將所竊得之物運返原處。
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1,252元(起訴時請求40萬元,嗣於103年8月22日時減縮),及自竊取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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