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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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訴字第132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3歲民選任辯護人王迪吾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94年7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