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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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松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7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松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前段補充檢方不起訴處分書案號為「、107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第1666號、第5155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刑罰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約束其行,於前案施用毒品犯行執行完畢後僅隔六月餘,旋又漠視法令禁制而累犯(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 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處罰對其成效不佳,致未達成預防其再犯之功能,鑑於其惡性重大,為使之警惕,同時基於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之考量,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7439號被告呂松霖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松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毒偵緝字第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8月17日15時21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為警經其同意,於上揭時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呂松霖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庭,而其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辯稱: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於110年8月11日為之等語。經查,被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檢察官黃彥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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