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蔡皓凱 被告 黃侑爵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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