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浩茹
       陳明怡
       吳俊良
       林金濬
       吳羿靚
       吳宜蒨
       朱珊慧
被   告  洪增福
訴訟代理人  洪增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92年10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93年10月30日至同
年11月3日、94年3月5日至同年8日、94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
16日、95年2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為何以年息20%計算利息(
如何計算遲延、約定條款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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