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12號
原   告  黎碧銀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被   告  陸平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
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
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強盜犯罪嫌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且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而於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所涉及之犯罪嫌疑,並非在本
件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
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
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
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並不符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且民
事法院得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當無於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應認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有撤銷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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