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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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4日│96年2月5日│96年1月28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附註││││└────────┴─────────────┴─────────────┴─────────────┘┌────────┬─────────────┬─────────────┬─────────────┐│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8日│96年2月19日│96年2月6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96年度偵字第1459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附註││││└────────┴─────────────┴─────────────┴─────────────┘┌────────┬─────────────┬─────────────┬─────────────┐│編號│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3、4月某日起,至同年│││││5月16日止│││├───┬────┼─────────────┼─────────────┼─────────────┤│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67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4523號││││├────┼─────────────┼─────────────┼─────────────┤││判決日期│96年8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45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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