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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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林明源 被告 楊采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撤銷改判,仍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被告尚未對此數額提出抗辯,本庭認須經特定時日,以為終結。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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