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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