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犯刑法第217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10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書1份附卷足參。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