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犯重利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0七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0九五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判決中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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