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朱恩烈 代理人 賴淑娟 相對人德馳貿易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謝婉麗 (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謝婉麗會計師為相對人德馳貿易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馳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德馳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委由永欣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伊報運進口貨物一批,經伊及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核結果,德馳公司涉有繳驗不實發票,虛報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費行為,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該公司罰鍰並追徵所漏進口稅費,並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處該公司所漏營業稅額三倍之罰鍰,及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處該公司應補徵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為核發處分書而聲請新竹縣新埔戶政事務所核發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昌 (原住新竹縣○○鎮○○街○○○號)之戶籍資料,查知呂紹昌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死亡,其權利能力已歸消滅,惟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之公司代表人仍為呂紹昌,且目前該公司已暫停營業,並自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函知現依相關規定辦理命令解散中,而無法查詢該公司目前之實際負責人,以致迄無法核發處分書,嚴重影響課稅稽徵,為確保國課,為此聲請選任該公司臨時管理人等情,業據提出進口報單、處分書、新竹縣新埔戶政事務所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函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呂紹昌為德馳公司之唯一董事,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聲請人所稱尚非無據。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輪辦會計師謝婉麗(民國000年0月0日生,中國文化大學會計系畢業,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曾任職多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公司會計,自八十一年一月起至今執行會計師業務十二年六個月,現職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該公會函及會員學經歷表一件可參,本院認其學經歷應足堪勝任本件臨時管理人之職責,爰依首開規定選任謝婉麗會計師為相對人德馳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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