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璟義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璟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璟義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8.11108.08.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78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日期108.12.30108.12.30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31109.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1.本院110年度撤緩字第4號。2.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1號。1.本院110年度撤緩字第4號。2.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