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聲請人 蔡敏松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楊惠卿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楊惠卿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72號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且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聲請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