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彭子歡
曾冠碩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5,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