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號
97年度易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號、97年度易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號、97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7年7月7日送達,由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8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