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193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院補正聲請狀之具狀人即聲請人姓名及印文。(聲請狀之具狀人署名及印文皆為 吳靜珊 且未附委任狀)
二、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97年8月6日?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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