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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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損壞他人自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月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