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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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月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