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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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証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證據欄㈠「 高志誠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証憲」。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及證據㈠「高志誠」之記載,顯係「蔡証憲」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