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緯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年度緩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捌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1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所出具之民國107年1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18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緯榤(原名: 廖韋傑 )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年3月19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6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0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於107年6月6日12時4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延壽街與益壽一街口為警盤查,並徵得其同意搜索,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扣得,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又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1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18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是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