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王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翊芳┌──────────────────────────────────┐│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