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179號聲請人 徐孟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維俊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元,到期日民國100年8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時,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查自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形式觀之,本件本票上記載之受款人非本件聲請人,故聲請人非為票據權利人,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