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複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