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819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周盈文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