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春霖上列被告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春霖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
⑴本院依職權勘驗扣案影音光碟,列為證據方法(見本院卷第6至7頁)。
⑵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只是到那裏去玩,雞婆幫老
闆收錢,我沒有販賣,東西也不是我的云云。然查:證人即當日查獲之員警 蘇幸德 、 彭錢本 ,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被告查獲當日非但與其等交易猥褻光碟片,也與他人交易猥褻片等語(分見偵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渠等證言互核相符,當可採信。再查:①被告既稱其非老闆,亦未受雇看守攤位,卻自行收取顧客交付之款項,並自行找零予顧客。②不知老闆姓名?不知其住在何處?不知如何聯絡?亦不知如何交付所得?③未領薪資報酬卻為他人承擔查獲之風險;以上總總均與常情大謬,難以令人採信。又輔以被告為警查獲當時手上持有與顧客交易之現金等情,亦有照片1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均足以推知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販賣猥褻光碟片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
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之意旨,可見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所謂硬蕊(hard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言論,且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本件扣案光碟片之畫面並無任何遮掩處理,內容均為男女相互口交、性交、裸露、撫摸乳房、生殖器官等性行為過程,清晰可見等情,有上開光碟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考,是其內容並無含蓄之美,而是將男女之性行為過程完全予以具體的暴露顯現,其程度已達在客觀上,足以挑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上揭畫面,亦難認有何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從而,本件扣案光碟片顯純屬渲染、強調性行為之作品,實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具有猥褻性無疑。是核被告邱春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警卷附猥褻影音光碟片照片與光碟片內容,影像中之女子雖穿著校服,然性器官發育完全,顯與尚未發育完全之稚女有別,業經本院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6、7頁);又觀諸上開猥褻影音光碟片之檔案名稱,亦無明顯文字可認影像中之女子為未滿18歲之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所販賣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內容係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尚無證據足以認定本案之影音光碟為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音光碟,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無從認定被告所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本院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不思以正途取財,販售猥褻影音光碟片,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在人群來往頻繁地點公然販售及所販賣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係屬少量之犯罪手段及情節,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程度尚輕,暨考量被告學歷為國小畢業,受有初等教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後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
9片,均含有猥褻影像內容,屬猥褻物品,雖經警方購得,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猥褻影音光碟片名稱│數量│├──┼───────────────┼───┤│1│お孃樣系美少女│8片│├──┼───────────────┼───┤│2│レンタル女子校生│1片│├──┴───────────────┴───┤│總計9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①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③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629號被告邱春霖男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巷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春霖明知光碟封面名稱「美少女」、「女子校生」之光碟係未滿18歲女子與人性交、猥褻之色情光碟,竟仍基於販賣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猥褻光碟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南市鹽水區朝琴路牛墟市場內,公然擺攤陳列並販賣上開2種光碟。經警查覺並佯為客人向邱春霖購買其所公然陳列並販賣之「美少女」光碟8片、「女子校生」光碟1片,共計9片色情光碟,邱春霖以9片光碟共計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價格出售予偽裝客人之司法警察,因而當場查扣該9張色情光碟。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邱春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查獲現場照片1張。
㈢被告邱春霖收受司法警察交付之500元紙紗影本1張。
㈣扣案之色情光碟9片。
㈤「美少女」、「女子校生」色情光碟之封面照1張(警卷第12頁)。
㈥「美少女」色情光碟之封面照與影片翻拍照片5張(警卷第
7、10、11頁)。㈦「女子校生」色情光碟之封面照與影片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8、9頁)。
二、核被告邱春霖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販賣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罪嫌。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之規定,為刑法第235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不另論刑法第235條第1項,併此陳明。扣案之色情光碟9片,請依同條例第28條第4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桓瑛附錄所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