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萬秀蓁 被告 吳三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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