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5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