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劉德和 被告 陳金乾
宋淑芬 陳加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瀞文
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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