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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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蘇 昱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旺貿易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457,014元及美金432,739.98元,其中美金部分爰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5月26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29.535換算成新臺幣12,780,975元(計算式:432,739.98×29.535=12,780,9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237,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