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陳雅歆 被告 張豊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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