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蓋維瀚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杞盛陳石禮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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