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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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曾炳坤
莊榮兆 黃嘉銘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明定,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提出書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3號事件),並聲請保全證據。惟本件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明確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洵有聲請程式上欠缺。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聚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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