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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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9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如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字第0302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指內容),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97年4月2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租屋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4月2日下午6時48分許,在該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研磨機1臺、殘渣夾鏈袋12只、行動電話2具(研磨機等物未據聲請沒收)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採證代證代碼對照表、獲案毒品表、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字第03028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可稽,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2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嗣經本院97年度審毒聲字第561號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為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08公克)乙節,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參,堪可認定。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既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明粉末
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之事實,亦有上開鑑定書可稽,自非違禁物,亦查無與本件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
┌──┬────┬────────┬─────────────┐│編號│物品│重量│備註│├──┼────┼────────┼─────────────┤│一│不明粉末│淨重5.27公克(空│指原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1包│包裝重2.51公克)│字第0302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列毛重7.79公克之海洛因(經│││││鑑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二│海洛因2│合計淨重0.11公克│指原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包│(空包裝總重1.08│字第0302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公克)│列毛重1.07公克之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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