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0號上訴人 洪陳淑瑩 (兼 洪士傑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上訴人 洪士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訴人 洪世芬
洪佳璘 黃靖淵 黃靖雅 黃仁炫 被上訴人 洪文棟
鄭洪玉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佳萱 律師 伍思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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