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0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林振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違約金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確認違約金起算日,聲請狀上亦未載明,其聲請違約金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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