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83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之審判,依法係採二元訴訟制度,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民國87年10月28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在該法修正條文施行前,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而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惟於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以後,如基於公法上原因,而請求財產上之給付,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給付之訴。
二、復按服務獎勵金之發給,性質上乃一授益性行政處分,而債務人所領取之服務獎勵金既有未依規定核算致溢發情事,則此溢發部分之服務獎勵金自為違法之授益性行政處分;是債權人以95年7月28日署新營醫人字第0950003204號函、95年12月19日署新營醫人字第0950005159號函、96年1月24日署新營醫人字第0960000429號函,表示因短提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致溢發獎勵金,性質上即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118條所規範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又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意指請求返還因欠缺法律上原因所獲得給付之公法上權利,債務人既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而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溢領服務獎勵金,則債權人顯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依「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所溢領服務獎勵金,即屬行政機關本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公法上原因而對人民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關係,揆之前開說明,乃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訟,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給付之訴,而同類案件復已為現行實務上行政法院准予受理之案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8號判決參照)。債權人竟依民事訴訟之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有誤,本院依法既無審判權,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