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伍齊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莊瑞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13年1月15日30,030元ST0589254002龍裕營造有限公司林興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13年1月15日2,484,273元ST0642672003龍裕營造有限公司林興龍臺中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13年1月15日19,125元ZBA000179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