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子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子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子良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蔡子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33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9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毒品之時間密接、次數非少、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亦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惟仍屬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9年7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編號3部分,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附表:受刑人蔡子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1.有期徒刑3年9月(4次)2.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⑴110年6月初某時許⑵110年6月13日8時許⑶110年6月中某日19時許⑷110年6月21日19時至同日20時許之期間內某時⑸110年6月22日0時10分100年4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16日前之期間內某時起112年1月2日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64、第408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64、第408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113年度簡字272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6日113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113年度簡字272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28日112年8月28日113年4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882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883號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231號1、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2、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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