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孫泋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泋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孫泋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