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祖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自起息日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肆拾陸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