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毓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清水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及105年7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分別已於105年6月20日及105年7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