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6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金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偽造之「 余玫昕 」署名共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金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關於「由吳金萍以其本人名義簽收」之記載後方補充「,並於104年3月25日將上開申請書及 吳玫昕 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送交台哥大公司」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台非字第146號判決參照);又在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內填寫他人身分資料,並在申請人簽名欄位內偽造他人之簽名,顯係表示由該他人之名義申辦門號之證明,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所表示上開用意之證明,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復按行動電話SIM卡及平板手機具有通訊使用之價值,電信公司亦常舉行特殊門號之公開標售,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屬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是核被告前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文書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詐取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平板手機部分)。又被告偽造「余玫昕」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持其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向台哥大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向該電信公司詐得前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平板手機之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冒用余玫昕之名義,以前述偽造文書之手段,向台哥大公司詐取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平板手機,所為已嚴重損害被害人余玫昕本人及該電信公司之權益,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者,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偽造之「余玫昕」署名共3枚,雖均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業經被告提出交予上開電信公司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另上開台哥大公司交予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及平板手機1支,固已移轉所有權而為被告所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均未扣案,又非必要沒收之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偽造之文書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及數量│├──┼───────┼───────┼─────────┤│1│台灣大哥大行動│「申請人簽章」│「余玫昕」署名1枚│││電話/第三代行│欄││││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2│同上│「本人簽章」欄│「余玫昕」署名1枚│├──┼───────┼───────┼─────────┤│3│同上│「本人簽章」欄│「余玫昕」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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