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劉吳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佑昶開發有限公司│台灣企銀斗六分行│105年3月6日│53,550元│AD066749│││1│負責人: 許永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