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揚上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許上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祚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71,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