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劉禎(即劉 廖雪香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燿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 劉廖雪香 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劉廖雪香所有,其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之一部,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7月1日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2│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股票│1│116│├──┼─────────────┼────────┼──┼──┼──┤│3│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1│13│├──┼─────────────┼────────┼──┼──┼──┤│4│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1│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