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27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鍾均如 即鍾汶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