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訓賢
許玉琴黃水明侯明坤陳淑娟李立燁 劉文雄 黃一男 李焜財 吳秋福吳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賂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訓賢、許玉琴、黃水明、侯明坤、陳淑娟、李立燁、劉文雄、黃一男、李焜財、吳秋福、莊吳秀琴均因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賂罪案件,經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1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賂,係為附表所示被告各自所有及因犯投票受賂罪所得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11人均因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賂罪,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94號、98號、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及被告11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賄賂,係為附表所示被告各自所有而因犯投票受賂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收受賂款之人│扣案之賄賂(均為新臺幣)│├──┼──────┼────────────┤│1│林訓賢│500元│├──┼──────┼────────────┤│2│許玉琴│500元│├──┼──────┼────────────┤│3│黃水明│500元│├──┼──────┼────────────┤│4│侯明坤│500元│├──┼──────┼────────────┤│5│陳淑娟│500元│├──┼──────┼────────────┤│6│李立燁│500元│├──┼──────┼────────────┤│7│劉文雄│500元│├──┼──────┼────────────┤│8│黃一男│500元│├──┼──────┼────────────┤│9│李焜財│500元│├──┼──────┼────────────┤│10│吳秋福│500元│├──┼──────┼────────────┤│11│莊吳秀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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