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添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號,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執聲字第5號,應與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添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添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44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8年7月11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9/24前回溯96小│108/01/16為警採尿往│││時內之某時│前回溯之9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4│108年度毒偵字第576│││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8│108年度審簡字第74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06/11│108/08/2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8│108年度審簡字第744││判決││號│號││├────┼──────────┼──────────┤││判決│108/07/11│108/09/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108年度執字第4898號│度執字第6169號│││(已執畢)│(尚未執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