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相對人 莊子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莊哲招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
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0月23日至119年10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莊哲招於89年10月26日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
用合作社借款3,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9年10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莊哲招自100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96,8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8年7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莊子弘(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催告通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歸戶查詢各1件等為證。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
規定,申請於94年12月23日24時起受讓保證責任臺南第六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嗣並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110號函、經濟部96年8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在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307-8│雜│67.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地│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圍│├──┼─┼──────┼────┼────┼─┼─┼─┼─┼─┼─┼─┼─┤│001│71│台南市南區惠│台南市南│4層樓房│41│41│41│40│41│20│平│全│││31│南街54巷○號○區○○段│鋼筋混凝│.4│.4│.4│.7│.2│6.│方││││││307-8地│土構造│0│0│0│6│5│21│公││││││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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